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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事项的办理,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,根据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2014年第19号)和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18年第29号)的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现将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为完善消费税制度,促进税制公平统一,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》(2022年第33号,以下简称33号公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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